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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 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4(第1页)

第五篇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4)

“但是,我们把这事体更仔细考察一下,就会知道:牧师们这种利己的勉励,就是一切贤明的立法者所要防止的。因为,把真的宗教除外,其余一切宗教都有极大的害处,而且都有一种自然倾向,把迷信、愚想及幻想,强烈地灌输到真的宗教里面,使其陷于邪道。各宗教上的从业者,为要使他自己在信徒眼中更显得高贵神圣,总是向信徒宣说其他一切宗派如何横暴可决,并不断努力造作新奇,以鼓舞听众弛懈了的信心。至于所授教义中所含的真理、道德或礼节,他们却不注意,而最适合干扰乱人心的教理,却全被采取了。为吸引光顾的人,各反国教徒的集会不惜以新的勤勉、新的技巧,激动俗众的情绪,骗取俗众的轻信。结果,政府将发现:不为教士们设定定俸表面象是节省,而所付代价却是昂贵的。并且,实际上,政府要与心灵指导者结成最适宜、最有利的关系,就是给他们固定薪俸,用贿赂引诱其怠惰,使他们感到除了防止羊群误寻新的牧场而外,其他进一步的任何活动都是多事。这样,宗教上的定俸制度,通常在最初虽是生于宗教的见地,但结果却说明是有利于社会的政治上的利益。”

但是,给与牧师、教士以独立的给养,不论利弊如何,定立此制者,恐怕很少考虑到这些利弊。宗教上争论激烈的时代,大概也是政治上斗争激烈的时代。在这时候,各政治党派都发觉,或者都想象:与相争各教派的某一教派同盟,必有利益。不过,要做到这层,又只有采纳或赞成那特定教派的教理。某特定教派若幸而站在胜利的政党那一边,它就必然要共享其同盟者的胜利。借着同盟者的赞助和保护,它马上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切敌对教派沉默而屈服。这些敌对教派,大概都是与胜利党的政敌结为同盟,它们因此也就成了胜利党的敌人。这样,这特定教派的教士,既完全成了战场上的支配者,对于大多数人民的势力与权威,达到了最高顶点,他们的权力于是变得足够威压自党的领袖及指导者,而且足够强制政府,使其尊重他们的见解和意向。他们对于政府的第一个要求,一般是为他们镇压井制服一切敌对的教派。第二个要求,一般是给与他们以独立的给养。他们既然大有造于政治方面的胜利,要求分享若干胜利品,那于理似无不合。

加之,人心反复无常,要他们一味迎合民众的心理,借以取得生活资料,在他们已经觉得可厌了。所以,当这个要求提出时,他们纯是为自己的安逸和快乐打算,至于将来会如何影响他们教会的势力和权威,他们却没有多费考虑。在政府方面,要答应这个要求,就只有把宁愿归自己取得归自己保留的一些东西给予他们。所以,对于这种要求,政府很少立即批准。不过,在需要面前,政府总是要屈服下来,虽然政府往往几经延搁,推三拔四,才屈服下来。

但是,假若政争不曾要求宗教的援助,而胜利的党派,博得胜利时,又不曾特别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末,这个政党,对于一切不同的教派,就会平等看待,一视同仁,让各人去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牧师和宗教。在这种场合,无疑会有许许多多的教派出现。

各种不同的会众,几乎都会自成一个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干特殊教理。这时,充当教师的人,要保持现有教徒,并增加教徒数目,他定会感到有大卖气力并使用一切技术的必要。可是,这种必要,是其他一切教师具有同感的,人人大卖气力,人人使用一切技术,因此任何一个教师或任何一教派教师的成功,都不会过大。宗教教师利己的、积极的热心,只在社会只容许一个教派的场合,或一个大社会全体只分成为两三个教派,而各教派的教师,又在一定纪律、一定服从关系下协力共作的场合,才会发生危险与麻烦。如果一个社会分为二、三百乃至数千小教派的势力范围,那其中就不会有一个教派的势力能够搅扰社会,而他们教师的热心,也就全然无害于事了。在这种场合,各宗派教师见到围绕他们四周的,敌人多于朋友,于是就不得不注意到那常为大教派教师所漠视的笃实与中庸;大教派教师所以如此,因为大教派的教理,有政府为其支援,博得广大王国或帝国几乎一切居民的尊敬,而教师们的周围,因此就布满了门人、信徒及低首下心的崇拜者,没有一个反对的人。小教派教师,因为觉察到自己几乎是独立无助,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师;他们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适意的这种互让,结果可能使他们大部分的教义,脱去一切荒谬、欺骗或迷妄的夹杂物,而成为纯粹的、合理的宗教。这样的宗教,是世界各时代贤智之士最希望见其成立的宗教,然而成文法律,从来未曾使其成立,而且将来恐怕亦没有一个国家能看到其成立;其原因是,关于宗教的成文法律,一向总是多少受世俗的迷信及狂热的影响,而今后恐怕还要常常受此影响。这种教会管理方案,更适当的说,这个教会无管理方案,就是所谓独立教派。这教派无疑是一个极其狂热信徒的教派,英国于内战终结时,有人建议在英国成立。它要是成立,虽然其起源是极其非哲学的,但到今日也许会使一切宗教教义,都出现最和平的气质和最适中的精神了。宾夕法尼亚是实施了这个方案的地方。虽然那里教友派占最多数,但其法律对于各教派,实是一视同仁,没有轩轻。据说,那里就产生了这种合理的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

对各教派平等待遇,不分轩轻,纵使不能使一个国家中各教派全体或甚至一大部分,产生这种和平气质和适中精神,但教派的数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个教派的势力,都小到不够搅扰社会治安,那末,各教派对于各自教理的过度热心,就不会产生很有害的结果,反之,却会产生若干好的结果。政府方面,如果断然决定,让一切宗教自由,并不许任何教派干涉其他教派,那就用不着耽心它们不会迅速自行分裂,而形成十分多数。

在各文明社会,即在阶级区别已完全确立了的社会,往往有两种不同的道德主义或道德体系同时并行着。其一称为严肃的或刻苦的体系,又其一称为自由的或者不妨说**的体系。前者一般为普通人民所赞赏和尊敬;后者则一般为所谓时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过,依我想,对于轻浮这种恶德——容易由大繁荣、由过度的欢情乐意生出的恶德——所加非难的程度如何,实构成了这两个相反主义或体系间的主要区别。象放肆,甚至扰乱秩序的欢乐,无节制的寻欢逐乐,破坏贞节,至少是两性中的一方面破坏贞操等等,只要不至于败坏风化,不流于虚妄或不义,自由的或**的体系,大概就会非常宽大地予以看待,而且会毫不踌躇地予以宽恕或原谅。至于严肃的体系则不然,这些过度的**行为,都是其所极度憎恶与嫌厌的。轻浮的恶德,对于普通人总会招致毁灭。

那怕一个星期的胡行与滥费,往往就足使一个贫穷的劳动者,永远沦落,并驱使他陷于绝望的深渊,从而铤而走除,干犯大逆。所以,普通人民中比较贤明而良善的,老是极度厌恶这些**行为。经验告诉他们,这些行为会马上给他们这种境遇的人以致命打击。

反之,数年的**及浪费,却不一定会使一个上流人没落。他们很容易把某种程度的**,看作属于他们财产上的一种利益;把**而不受谴责或非难,看作属于他们地位上的一种特权。因此,与他们同一阶级的人,就不大非难这**,而只加以极轻微的责备,或者全不责备。

差不多一切教派,都是在普通人民间创始的,它们从普通人民吸引其最初和最多数的新的皈依者,因此,严肃的道德体系,不断为这些教派所采用,其中虽不无例外,但为数极少。这个体系,就是各教派最易博得那些他们首先向其提出改革旧教理方案的那阶级人民的欢心的体系。为要博取这些人的信任,许多教派,也许大多数教派,甚至多方努力,变本加厉地改进这严肃体系,一直做到有几分愚蠢、几分过度的程度。此过度的严格,往往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博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

有身分有财产的人,就其地位说,是社会中显赫的人物。他的一举一动,社会都在注意,而他因此就不得不注意他自身的一切行动。社会尊敬他到什么程度,和他的权威与名望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凡社会上污名失信的事,他都不敢妄为;他得小心翼翼地注意社会对于他这种有身分有财产的人一致要求的那种道德,不管这种道德是自由的或是严肃的。反之,一个地位低下的人,就不同了。他说不上是什么社会的显赫人物。当他在乡村中的时候,他的行为,也许有人注意,所以他自己也许非当心自身行为不可。

在这种情况下,而且只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说他有他的名声,行为不正,就会损及名声。但当他一走进大的社会,他马上就沉于卑贱和黑暗中了。他的行为,再也没有人观察注意了,于是他就任情而动,不加检点,委身于一切卑劣的游**和罪恶。这是常有的事。一个人想从其微贱地位脱出,想惹起~个体面社会对他行为的注意,那顶有效果的方法,无过于作一个小教派的信徒。一做了某教派的信徒,他马上就会受到几分从来不曾受过的尊重。为了教派的名誉,一切教友都要留心观察他的行为;如果他做出了寡廉鲜耻的事,或者他所做的,大大违反了同门教友所相互要求的严肃道德律,他就要受那老是被看作一种极其严峻的惩罚,即开除教籍,虽然这惩罚不带有民法上的结果。因此,在小教派普通人民的道德上,几乎常是特别有规则有秩序的,比在国教要严肃得多。实在说,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却未免过于严格,过于不合人情,使人觉得讨厌。

可是,国家对于国内一切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人情及严肃到可厌程度的缺陷,不须使用暴力,只须依两种极容易而有效的方法就可矫正。

第一种方法,是由国家强制国内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的身分及财产者,几乎全都从事科学及哲学的研究。国家不应当给教师定额薪俸,以养成其怠惰。国家甚至可对较高深较困难的科学,设定一种检定或考试制度,不论何人,他在就某种自由职业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选某种名誉的或有酬的职务以前,都须经过这检定或考试。国家如对这一阶级的人,强迫其研究学问,就不需要费神替他们供给适当的师资。因为他们自己马上会找到比国家为他们供给的教师还要好的教师。科学是对于狂妄及迷信之毒的大消毒剂。

一国土流社会人士,从这些毒害救出之后,一般下级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了。

第二种方法,是增进民众的娱乐。俗众的迷信及狂妄,常起于心中的忧郁或悲观情绪。一大部分人民的这种情绪,不难由绘画、诗歌、音乐、舞蹈,乃至一切戏剧表演消除。所以,为着自己利益,在不流于伤风败俗的范围内,专以引人发噱,叫人解闷,而从事这些技艺的人,国家当予以奖励,或者完全听其自由。煽动俗众的狂信者,总是恐惧公众娱乐,厌恶公众娱乐。由娱乐引起的快适与乐意,与最适合他们的目的,最便于他们的煽动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加之,戏剧表演,常会揭穿他们的奸诡手段,使其成为公众嘲笑的目标,有时甚至使其成为公众憎恶的目标。因此,戏剧一项,比其他任何娱乐,更为他们所嫌忌。

一国法律,如对于国内一切宗教的教师,一视同仁,不分畛域,则这些教师与君主或行政当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从属关系,而同时君主或行政当局,也不必要在他们职务的任免上,有所处置。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或行政当局对待他们,亦可如对待其他人民一样,唯一任务,就是维持他们彼此之间的和平,即阻止他们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压迫,此外,便无其他关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国如有国教或统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两样。在那种场合,君主如对于该宗教的大部分教师,没掌握有一种有力的控制手段,他就永无安全的日子。

一切国教,其教士都组织有一个大的法人团体。他们协力共作,以一种计划,一贯精神,追求他们的利益,有如在一个人指导下一样,而实际上也常常是在一个人指导之下。作为法人团体,他们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从来不相同,有时正直接相反。他们的大利益,在于维持他们对于人民的权威。这权威,基于两种设想:第一,设想他们所谆谆教渝的全部教义,乃是确实而又重要的;第二,设想要由永远的悲惨解脱,则有以绝对信仰,采用这全般教义的必要。假使君主不自识相,敢对他们教义中甚至最细微的部分,表示嘲笑或怀疑,或是对其他嘲笑怀疑教义者,居然以人道精神,曲加保护,则这些同君主没有何等从属关系的教土,就认为有失体面,而宣布君主读神,同时并使用一切宗教上的恐怖手段,使人民的忠顺,从他移向另一个比较驯服的君主。假使君主对于他们的任何要求或侵穿行为表示反对,危险也同样的大。一个君主如敢于象这样反对教会,他的反逆之罪是坐定了,此外,无论他如何严肃声明他的信仰,以及他对于一切教会认为君主应当格遵的教义的谦抑服从,大概还不免要加以异端伪道的罪名。宗教的权威胜过其他一切权威。宗教所提示的恐怖,可以克服其他一切恐怖。所以,国教教会的教师,如要宣传颠覆君权的教义,那君主就只有凭借暴力,即凭借常备军的武力,才能维持其权威。有时就连这常备军,也不能予以永久的保障,因为兵土如果不是外国人——外国人充当兵土的很少——而是从本国人民间募集来的——大概常是如此——,那末,这些兵土,不久也恐怕会为那种教义所腐化。我们知道,在东罗马帝国存续的期间,希腊教士,不知曾在君士坦丁惹起了多少次革命;往后几百年间,罗马教士也曾在欧洲各地惹起了许多次动乱,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了,一国君主如没有控制国教或统治宗教教师的适当手段,他的地位,就该是如何危险,如何不安定。

宗教信条,以及一切其他有关心灵的事件,很明显地都非尘世君主所得管辖;君主纵使有资格好好保护人民,却很少被人相信有资格好好教导人民。所以关于上述教条及有关心灵的事件,他的权威,往往低不过国教教会教士们结合起来的权威。可是,社会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依存于教士们关于这些事件认为应当宣传的教义。君主既不能以适当的压力和权威,直接反抗教士们的决定,所以君主必须有影响他们决定的能力。影响的方法,惟有使教士阶级大多数人有所恐惧而又有所希求。派职或其他处罚,是他们所恐惧的;升迁禄位,是他们所希求的。

在一切基督教会中,牧师的圣俸,可以说是他们终身享受的一种不动产。其享有,非凭授与者一时的高兴;只要行为端正,即不得任意禠夺。这个财产的保有,如果不是这么稳固,稍稍开罪于君主达官,即有被禠夺的危险,那末,他们对于人民的权威,就不能维持了。人民会视他们为从属宫廷的雇佣,对于他们教导的真诚,没有何等信心。

但是,假若君主滥用暴力,惜口他们过于热心散布朋党的或煽动的教义,竟行禠夺他们终身享有的不动产,那末,他这种迫害,只不过使被迫害的牧师及其教义,陡增十倍的声誉,因而对于君主自身,陡增十倍的烦难与危险。几乎在一切场合,恐怖手段,总是治国治人的一种坏工具,决不可用以对付那些对于独立自主那怕只有一点点要求权利的人。企图恐吓这种人,只有刺激其恶感,坚定其反抗;这反抗如果处置稍为宽大一点,也许很容易使其缓和下来,或者完全放弃。法国政府常用暴力强迫议会或最高法院公布不享众望的布告,然很少成功。可是,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一切顽强不服者通通监禁起来,却可算是十分厉害的了。斯图亚特王室各君主,有时也用与此相类似的手段,来控制英国议会的若干议员,但那些议员也是同样地顽强不屈。因此,他们不得不改弦更张了。英国议会今日是在另一种方法上被操纵着。约在十二年前,奇瓦塞尔公爵曾对巴黎最高法院,进行一个极小的实验,由那个实验充分表示了一件事,即采用英国今日使用的方法,法国一切最高法院,可更容易加以操纵。但这种实验,没有继续进行下去。

因为,强制与暴力,虽是政府的最坏最危险的工具,而权术与劝说,虽总是最容易最安全的工具,但人类似乎生来就是傲慢的,除非他们不能或不敢使用坏的工具,他们总是不屑使用好的工具。法国政府很能够而且敢于使用暴力,所以不屑使用权术与劝说。不过,根据一切时代的经验,我相信,以强制和暴力,加诸国教教会受人尊敬的牧师,其危险和导引毁灭的可能,实有过于把强制和暴力加诸任何其他阶级的人民。牧师有他们的权利,有他们的特权,有他们个人的自由,只要他们与其本阶级中的人结有良好关系,即在最专制的政府下,与其他约有同等身分及财产者比较,其权利和自由,是更受人尊重的。在巴黎宽大温和的专制政府是如此,在君土坦丁猛烈狂暴的专制政府亦是如此,而在此两极间各种不同程度的专制政府,亦莫不如此。但是,牧师阶级虽难以暴力强制,却与其他阶级同样容易操纵。君主的安全,社会的治安,似在很大程度上依存于君主操纵他们的手段,而这手段似乎完全在于他提升他们的权力。

旧时基督教教会的制度,各主教领区的主教,通由主教所辖都市的牧师及人民共同选举。人民这种选举权,并不曾保有多久;而且就在保有该权利的时候,他们多半也是唯牧师们的马首是瞻;牧师们在这类有关心灵的事件上,俨然是以人民自然指导者自居了。不过,这样操纵人民,也是一种麻烦的事,牧师们不久就厌倦了,他们觉得,主教由他们自己选举比较容易得多。同样的,修道院院长,亦由院中修道士选举,至少大部分修道院的情况是如此。主教领区内的一切下级有俸圣职,通由主教任命,主教认为适当的,即授与职务。这样,教会一切升迁权力,就全掌握在主教手中了。在这种场合,君主对于他们的选举事项,虽然也拥有一些间接势力,虽然教会关于选举乃至选举的结果,有时也请求君主同意,但是君主毕竟没有直接或充分手段操纵他们。因此,每一个牧师的野心,就自然使他要阿谀本教会中人,而不阿谀君主,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满足其升迁期望。

罗马教皇最先逐渐把几乎欧洲大部分的主教职、修道院院长职(或即所谓主教公会有俸圣职)的任命权,拿到手中。其次,又以种种奸计及口实,把各主教领区内大部分下级有俸圣职的任命权,拿到手中。这一来,所留给主教的,除仅仅足使其维持对所管辖牧师们的权力外没有什么了。同时,由于这种安排,君主的境况,也弄得比先前更坏。

欧洲各国的牧师们,这样简直编组成了一种宗教军。这种军队虽散处各国,但它的一切活动、一切动作,都可由一个首领指挥,并在一种划一的计划下进行着。每个特定国家中的牧师,可视为这军队的一个支队;而各支队的动作,又容易得到四周其他支队的支持和援助。每个支队,不仅对于各自驻在国及给养他们的国家的君主是独立的,而且还隶属于一个外国君主。这个外国君主随时可叫他们反戈转向该特定国家的君主,并使用其他一切支队为其声援。

这种武力的可怕,就我们想象得到的,可以算无以复加了。往时,当欧洲技艺及制造业未发达之前,牧师们的富有,使他们对普通人民拥有诸侯对其家臣、佃户及扈从的同样权力。诸侯在其领地上,拥有一种司法权;依同一理由,牧师们在皇族及私人基于错误的虔敬而捐赠教会的大所有地上,亦确立了一种类似的司法权。在此等大所有地范围内,牧师们或其执事,不仰仗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够维持和平;但是,没有牧师们的支持及援助,那怕是君主或其他任何人,在那里都维持不了和平。因此,有如俗世大领主在其特定领地及庄园所保有的司法权一样,牧师们的司法权,就与国王的法院独立,而划在国家司法管理范围以外了。牧师们的佃户与大领主的佃户同,几乎全是可自由退租的仰户,完全依靠其直接隶属的主人。所以,牧师们一旦有了争斗,要他们参加,他们就得应召前往。牧师们的收入,计有两种:其一是这些所有地的地租,其二是从什一税得到的欧洲所有国家的一切土地地租的一大部分。这两种地租,大半都以实物缴纳,如谷物、葡萄酒及牲畜等。它们的数量,大大超过牧师们自己所能消费的限度。当时既无艺术品或制造品可资交换,他们对于这大量的剩余,就除了象诸侯处置其剩余收入一样,大宴宾客,大行慈善以外,再也没有其他有利的使用方法。因此,往时牧师们款客和施舍的规模,据说是非常大的。他们不但维持了几乎所有国家的全部贫民的生活,并且,许多无以为生的骑士绅士们,也往来于各修道院之间,假皈依之名,收款待之实。若干特殊修道院院长的扈从,往往与最大领主的扈认同样的多。把一切牧师们的扈从合计起来,也许比一切领主共有的扈从还多。各牧师间的团结,在程度上大大超过凡俗领主间的团结。前者是在一种正规的纪律和从属关系下,服从罗马教皇的权威,后者不然,他们彼此间几乎常在相互猜忌,并且同在嫉视国王。所以,虽然把佃人和扈从合计起来,牧师们所有的,比凡俗大领主少;而单就佃人说,也许少得多,但牧师们的团结力量,却使他们更为人所恐惧。此外,牧师们的款待和慈善,不但给与了他们支配一支大的世俗力量的权力,同时并大大增加了他们精神武器的力量。他们已由这博施济众的善举,博得了一般下级人民最高的尊敬和崇拜,这些人民,许多是不断由他们赡养的,几乎全体都有时由他们赡养的。一切属于或有关这个有那么大人望的阶级的事物,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权,它的教义,必然在普通民众眼中成为神圣的了;而对于这些神圣事物的侵犯,不论真伪,通是罪大恶极。这样,如果君主抵抗其治下少数大贵族的同盟,常常感到困难,那就无怪其抵抗治下的牧师们的联合力量,更感到困难;何况这种联合力量,还有各邻国的同一力量为其声援呢:在此种情况下,君主有时不得不降服,倒不足奇怪;君主常能抵抗才是怪事。

古代牧师们的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权支配的特权(在我们今日看来,是最不合理的),例如,英格兰所谓牧师的特权,正是这种事势的自然结果或更正确地说是必然结果。一个牧师不论所犯何罪,他的教会如有保护他的意向,并表示犯罪证据不够处罚神圣人物,或说所加于神圣人物的惩罚过严,那末,君主这时想执法惩治那位牧师,该是多么危险呢!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莫如让那位犯罪者,由教会法庭去审判他。为他们全教会的名誉计,该法庭必尽可能抑制教会中每一个牧师;犯大罪,固所不许;即惹起世人恶感的丑行,亦在所必禁。

在第十世纪、十一世纪、十二世纪、十三世纪以及这前后若干时期的情况下,罗马教会组织,可以说是反对政府权力和安全,反对人类自由、理性和幸福(这种种,只有在受到政府保护的地方,才能发扬)的旷古未有的可怕团结。在这种制度下,极愚蠢的迷信幻想,得到如此多数私人利己观念的支持,以致任何人类理性的攻击,都不能动摇它。因为,理性虽然也许能够揭穿某些迷信妄想,使普通人也能明白其无稽,但理性决不能瓦解那基于利己心的结合。设使教会组织没有碰到其他对头,只有无力的人类理性对之施展攻击,它是一定会永远存在的。然而这个广大牢固的组织,这个为一切人类智慧德性所不能动摇尤其不能颠覆的组织,却由于事物的自然趋势,先变成了萎弱,然后部分毁灭,而照现在的倾向,不到几百年,恐怕还要全部瓦解。

技艺、制造业及商业逐渐的发达,是大领主权力瓦解的原因,也是牧师们在欧洲大部分的世俗权力全部瓦解的原因。象大领主一样,牧师们在技艺、制造业及商业的生产物中,找到了可用以交换自己所有的原生产物的东西,并且由此发现了自己可以消费其全部收入的方法。自己既能完全消费自己的所有物,不必分许多给旁人,所以他们的施与,逐渐缩小范围,他们的款待,也不象先前那样慷慨、那样丰盛。其结果,他们先前那么多的扈从,由渐渐减少以致全部散去。为要过着大领主那样的生活,为要满足其虚荣和无意识的欲望,这些牧师也想由他们的所有地,获取较多的地租。但是,要增加地租,只好答应跟租地人缔结佃租契约,这一来,租地人大体上就脱离他们而独立了。从此,使下级人民要听牧师们支配的利害关系,一天天衰微,一天天瓦解。和那使孩阶级人民受大领主支配的利害关系的衰微与瓦解比较,前者的衰微与瓦解,还要来得迅速。

这是因为大部分教会的采地,远不如大领主领地之多,因此,每个采地的所有者,自己消费其全部收入就更快更容易。在十四世纪十五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封建诸侯的势力,在欧洲大部分达于极点。但牧师们的世俗势力,即他们曾一度拥有对大多数民众的绝对支配权,却在这时就非常衰微了。教会这时在欧洲大部分的势力,几乎就只剩下了心灵上的权威;甚且连这心灵上的权威,也因牧师们慈善不行,款待中辍,而非常薄弱了。

下级人民对于这一阶级,再也不视为是他们苦恼的安慰者和贫穷的救济者了。在另一方面,富有牧师们的虚荣、奢侈与耗费,又惹起这般下级人民的愤激和嫌恶,因为一向被视为贫民世袭财产的东西,现在竟被这些牧师为自己寻乐而浪费了。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君主力图挽回他们曾一度享有的支配教会重要圣职的势力。

他们一方面恢复各主教领区副主教及牧师选举主教的旧权利,一方面恢复各修道院修道土选举院长的旧权利。这种旧制度的重建,就是十四世纪英格兰制定的若干法令,特别是所谓有捧圣职栓叙条例的目的,也是十五世纪法国颁发的基本诏书的目的。依据这条例或诏书,要使选举发生效力,进行选举须先得君主的同意;被选的人物,亦须得君主的同意。这样,选举虽在想象上仍是自由的,但君主的地位,必然会使他掌握有种种间接手段,来支配其属下牧师。在欧洲其他地方,亦设有与这同一倾向的规定,但罗马教皇任命教会重要圣职的权力,在宗教改革前,似乎在英法两国,被限制得最厉害而且最普遍。以后在十六世纪时,罗马教皇与法国国王间成立了一种协定;根据这协定,法国对于法国教会一切重要圣职(即所谓主教大会圣职),有了绝对推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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