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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双方的地位之谜(第1页)

夫妇双方的地位之谜

中国是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在古代的基本趋势是,社会越发展,妇女的地位越低,对妇女的限制、歧视、摧残就越严重。

《尚书·牧誓》载:“牝(母)鸡之晨(打鸣),惟家之索(尽,完了)。”

《诗·大雅·瞻印》:“哲夫成城,哲妇倾城。”

《晏子春秋·天瑞》:“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论语·阳货》载孔子语曰:“唯小人与女子为难养也。”

上述男尊女卑的观念是确立夫妇双方地位的理论基础,形成所谓夫唱妇随,夫荣妻贵等妻子依附丈夫的夫妻一体。

①夫妻比天地、君臣、父子

《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女诫》:“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古人以天为阳,以地为阴,男为阳,女为阴,君为阳,臣为阴。司马光《训子孙文》讲:“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

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

以上所引明确地阐明,丈夫是天、君、父,而妻子则是地、臣、子。

②夫为主人,妻为财产

古代的婚姻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也可叫财婚,妇在结婚拜堂时,其独立的人格、人权就被丈夫吸收和取代,成为丈夫的财产。除在上述“典卖婚”所述,可以买卖、典当、做赌注、抵债外,甚至可以杀掉。

丈夫杀妻,在唐代以前皆有罪。

后汉中山王刘焉杀姬,被削夺了安险县的封地。南朝梁何铄有疯病杀妻,坐法死。

北魏长孙虑之母嗜酒,其父误杀其母被囚。长孙虑上书,愿辞去尚书的官职以赎父罪。孝文帝下诏,恕其父死罪,流放远处。

唐以后杀妻者分轻重量刑,其中过失杀妻者勿论。元以后,妻子与人通奸或谩骂舅姑,杀妻者均无罪。这仅仅是法律规定,随意杀妻者仍不少见。

③丈夫可纳媵妾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严格而又虚伪的一夫一妻制,其主要表现是,丈夫拥有媵、妾、小妻、小妇、旁妻、外妇、双妻等名目繁多的正妻以外的补充。

媵,古时指随嫁,也指随嫁的人,主要指陪嫁的女人。据《公羊传·庄公19年》载:“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娣从……诸侯一聘九女。”

也就是说,诸侯娶妻,女方要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随嫁,还要有女方同姓的两个国家送女儿陪嫁。这些陪嫁之女,叫作媵。

媵非正妻,地位比妾略高。

秦以后,这种风俗没有了,媵成为比妾高一级的夫人的称呼。《唐律疏义》载:“五品以上有媵,庶人以上有妾。”

妾的称呼在远古就有,古代“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很低,故古代妇女都谦称“妾”。

《释名》称:“夫为男君,其名其妻日女君。”

《白虎通·嫁娶篇》:“妾事女君,与妻事舅姑同。”“妻者齐也,与夫齐体……妾者接也,以时接见也。”

这就是说,妾对待丈夫的妻子要像服侍公婆一样,其低下的地位有以下表现:

首先,妾在家庭中构不成正当的亲属身份,娘家与夫家也构不成亲戚关系。家庭的其他成员以姨娘、姨太太相称,妾对长辈、下辈要像仆人一样呼老爷、太太、少爷、小姐,只有自己亲生的子女,才直呼其名。

因此,妾死后不能人宗庙,不能与丈夫合葬,有子女者也只能别祭。妾要为夫、妻、长子服丧,而夫、妻、长子不为妾服丧。

其次,妾没有正常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人格。

唐代五品官以上,母亲皆有封号。妾的亲生儿子当了五品官,不封妾而封嫡母,无嫡母才转封生母。唐宋法律规定,夫妻杀妾仅处流刑,明清时杀妾,杖一百,徒三年,过失杀妾勿论。

先秦时,妾可殉葬。晋臣魏颗之父临终,就要求儿子,用自己的妾殉葬。

甚至儿子杀妾亦无罪。南朝颜延之之子、唐朝严挺之之子,均将父妾杀死,不仅没被治罪,做父亲的还敢怒而不敢言。

至于独立的人格更谈不上,帝王、官僚、文人学士将妾作为财物互相买卖、赠送、交换、赏赐的事屡见不鲜。吕不韦曾将妾送给子楚。

唐朝安史之乱时,睢阳守将张巡杀妾以飨军士。

再次,妾的身份是终生的。《公羊传·僖公三年》、《谷梁传·僖公19年》、《孟子·告子》中,都大声嫉呼:“无以妾为妻。”即使嫡妻死了,也不能以妾为嫡妻。

唐朝杜佑升李氏妾为嫡妻,不仅威信扫地,亲族子弟都不听他的话了。至于曹操、孙权、刘备以妾为妻,都是不合礼法的。

妾在中国社会存在时间很长,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从达官贵人到平民百姓都可纳妾。《白虎通义·嫁娶篇》载:“士一妻一妾。”《明会典》规定,庶人40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小妇和小妻同义,在汉代史书中多见。西汉辞赋家枚乘,娶了一小妻,生子日皋。归长安时,小妻不愿同去,枚乘大怒,给儿子留下数千钱。汉代贵家子女亦不耻为小妻。

东汉窦融在西汉末已是军司马,封建武男,其妹为王邑小妻。成帝许皇后姊为淳于长小妻。小妻可不与丈夫相随,且贵家亦为之,地位不会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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