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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买卖信用卡是违法行为吗(第1页)

32买卖信用卡是违法行为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情】

2005年3月至7月间,许某持“唐某”的身份证在泉州A储蓄网点办理7张信用卡、在泉州B网点办理2张信用卡;持“曾某”的身份证在泉州A储蓄网点办理2张信用卡、在泉州C网点

办理4张信用卡;持其本人身份证在泉州A储蓄网点办理19张信用卡、在泉州C网点办理36张信用卡、在泉州B网点办理9张信用卡。他将所办理的信用卡以每张3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张某用于“六合彩”特码手机短信诈骗。2005年7月25日,许某又持“唐某”的身份证到E网点开户并办理信用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而当场抓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许某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70元,上缴国库。

【点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中新设立的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严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其中,“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177条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中的第三、四款。本罪侵犯的客体为金融机构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

本案许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符合《刑法》第177条规定的四种具体行为中的第三、四款规定,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由于未能交出违法所得,所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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