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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盗版光盘不能买卖(第1页)

61盗版光盘不能买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情】

苏某承租了某音像世界经营音像制品,但一直经营不善。1994年8月,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林某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6万余张销售,从中牟利人民币25000余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等人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不思悔改,仍于1994年12月3日在其承租的档位再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执法机关立即将他拘捕,并当场缴获盗版激光唱盘30260张。苏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点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本案苏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盗版的激光唱盘而予以销售牟利,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特别是在被执法机关清查后仍继续销售盗版激光唱盘,应依法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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