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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耕地改宅基地触红线(第1页)

69耕地改宅基地触“红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案情】

2002年4月6日,A村委会按规定取得移村征用土地92亩。黄某以A村移村需征地为由,与城南办事处南郊村5个生产小组签订了征用耕地30亩,每亩地价6万元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黄某将这30亩耕地规划成宅基地,将部分宅基地出售给88户群众,包括应计入成本的分摊面积为108亩,共收取预付金1087万元。收款后,黄某付给南郊各生产小组征地定金

36万元。2002年8月,因未能办理到相关的土地审批手续,黄某、张某找到B村支部书记的陈某。陈某在看过相关报告、征地协议、地契后,谎称能办到土地审批手续,并提出要50万元才能办理。至2003年初,陈某以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用钱、送礼为由,多次从黄某、张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135万元,用于个人借款及还债等。本案所涉耕地现仍保持原状。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黄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4350元;张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435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赃款人民币2335万元。

【点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耕地30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黄某、张某在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在规划图纸上将部分宅基地卖给88户群众,面积为10亩,并收取了预付金1087万元,是犯罪既遂;其余20亩土地尚未卖掉,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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