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党课教育要着重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抓好选题。党课教育的选题范围是很广泛的,可以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也可以是党的基本知识方面的教育,还可以是国际国内形势方面的教育,等等。但是,党课教育的具体选题一定要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结合,做到有的放矢。也就是说党课教育要有针对性。二是要抓好课后的学习讨论。授课后一般应组织党员进行深入讨论,并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行对照检查。
讲授党课要努力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增强吸引力。要抓好党课教员队伍的建设,提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带头讲党课。近年来,有些党的基层组织请优秀党员讲党课,现身说法,或利用录音、录像上党课,效果也很好。
(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有:(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其他重要问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应当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一个主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注意问题根据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验,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每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必须有针对性,着重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2)民主生活会前,应委托有关部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向主要负责同志及每个成员反馈,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领导成员都应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勇于显露自己的真实思想。不可互相戒备,有话当面不讲,不交换意见,不交流思想。
(4)与会人员应遵守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一定要避免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或闹无原则纠纷。批评要注意事实依据,要与人为善。对待批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
(5)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一个一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要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三、党的组织生活中常见问题处理(一)双重组织生活会
所谓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无论对于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还是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二)长期病休的党员过组织生活的对待措施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
(1)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可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但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
(3)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三)女党员产假期间组织生活保障措施女党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组织生活。产假期满后,单位给予延长产假的,在延长产假期间,一般应参加组织生活。如果确实有困难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当事先向党组织请假。
(四)共青团员入党后,组织生活的延续共青团员入党后,年满28岁以前保留团籍。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既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要继续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如遇党团组织生活时间冲突,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
(五)党员在服刑期间组织生活的处理措施党员被判处较轻徒刑后,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组织生活。
(六)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党员组织生活的处理措施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以及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受到限期改正处分的党员,均应和其他党员一样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被开除党籍、劝告退党、除名或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前,一般仍可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如果其问题十分严重,则应停止其组织生活。
(七)没有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党员组织生活问题没有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党组织无法确认其党员身份,一般不能吸收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八)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处理措施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这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九)召集农村党员开会付给报酬的问题对农村党员开会付给报酬的问题,中央组织部以工作问答的形式谈了以下三条意见:
(1)党员参加党组织召集的有关会议,是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党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之一。召集农村党员参加会议特别是参加组织生活付给报酬,违背党的宗旨,会淡化党员的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影响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也会影响党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对此,各级党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以保持党组织活动的严肃性。
(2)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农村党员的特点,结合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内容开展党内活动,改进党的组织生活的方式方法,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党员的参政议政意识,而不能以付给报酬作为吸引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手段。
(3)从一些省区调查的情况看,农村党员开会给予补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这一问题应具体分析,不能把给予补贴一概视为付给报酬。如党员与其他村民共同参加会议,与会人员都付给补贴,则不应视为党员开会付给报酬。再如,有的地方经济落后,党员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党组织召开不是组织活动的会议时,如条件允许,对生活困难的党员适当发点交通费或误餐补助费,也不应视为付给报酬。
第四节 民主评议党员
一、概述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概念
所谓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民主评议党员是1988年12月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目前这项制度已成为党内一项经常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