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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常见问题的处理(第1页)

第三节 常见问题的处理

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与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印制和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须由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统一式样,在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制的时间、数量要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规范式样印制,通过组织系统发放。市(地、州、盟)级党委组织部经上级党委组织部授权,也可以按照统一规范式样印制。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丢失的处理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三、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处理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

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破产企业被重组、兼并、收购的,由重组、兼并或收购方单位党组织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对已经从事新的就业岗位的,应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破产企业中未再就业的党员,要及时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工作单位落实或固定后,再将组织关系转往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企业破产处于下岗流动中的党员,行政关系挂靠在县以上的人事或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或劳务市场的,其组织关系可以转往相应的人才或劳务市场党组织;从事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工作的党员,可以将其组织关系转往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私营企业协会党组织。

因处理企业破产善后工作而需留守的党员,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善后工作完成后,要视安置和再就业情况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破产企业中已经办理退休、内退、长期病休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

非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在待岗托管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党组织负责管理。

非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党员在待岗托管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或三年托管期满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已再就业的,可按照破产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办法转移组织关系;未再就业的,其组织关系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

非破产企业中停薪留职的党员和下岗的流动中的党员,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规定转移临时组织关系或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按照归口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辞职、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已经再就业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往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未再就业的,其组织关系转往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

下岗职工党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并积极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生活,自觉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五、对擅自出境的党员,党组织管理的处理对未向党组织报告,未经党组织同意擅自出境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为其办理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党员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出境的,超过六个月,作自行脱党处理;如在六个月之内返回,党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

六、党员集体调动单位,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党员集体调动工作单位,应该由党组织或党组织指定党员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手续。党员组织关系集体转移只需要开具一张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上的姓名栏应该填写“×××等”,并另附党员名单,名单中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所另附的名单上也应加盖党委组织部门的公章。

七、党员所到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处理

党员在流动中,如果所去的单位并未建立党组织,应该将其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党组织,或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或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八、兼任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央组织部1986年印发《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规定:“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这里所讲的“主要领导职务”是指把大部分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的职务,而不能理解为最高职务。这样做,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凡是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九、党员受到行政处理,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党员受到行政开除、除名、辞退处理,但党内未做处理,或虽然受到党纪处分,但是未被开除党籍和党内除名,原单位党组织应该为其转移党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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