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衔接情形。根据纪严于法原则,党员违法犯罪的,必然构成违纪。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后果。其中,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在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性,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在分则部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章节中,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1)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2)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3)搞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4)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5)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6)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7)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新增的内容,充分彰显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政治性,同时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一项具体举措,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分别规定了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五种党纪的情形及后果。例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违反廉洁纪律;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违反群众纪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生活纪律。若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预备党员违纪处理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问责实践发展,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修订,于2019年8月25日印发,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以下特点: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在问责情形中进一步对“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细化具体化。
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建立健全党的问责制度,需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使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加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事故事件,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对原有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精准规范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对症下药,针对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高了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防止尺度把握不一,问责泛化、滥用、随意化。
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实施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修订后的《问责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坚持原则、严格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五)《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20年12月25日印发。]
1995年党中央就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2020年12月25日,党中央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二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是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四是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党员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党章规定,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党内13项具体权利,包括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就难以保证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设立“保障措施”专章,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有机融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具体保障措施包括: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建议,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制度,监督执纪中充分保障党员权利制度,对受处理、处分党员跟踪回访制度,认真处理党员申诉制度。
(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年12月24日印发。]
2021年12月24日,党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共8章59条,可以分为3个板块。第一板块为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第二板块为第二章至第七章,是主体部分,规定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和运行、主要任务、工作职责、派驻派出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督等内容。
(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旨在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突出监督首要职责。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促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完善自我监督制度。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例如,第七十三条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思考与练习
1。回答:基层纪委工作职责有哪些?
2。记忆:纪检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及主要内容。